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陳勇)近日,天元區法院對被告人周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、裁定罪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,被告人周某因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,被判處罰金二千元。
2015年4月,羅某民、周某波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株洲分行(以下簡稱郵政銀行)借款30萬元,被告人周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。后因羅某民、周某波未及時償還借款,郵政銀行向天元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2016年6月28日,在天元區法院主持下,雙方達成調解,約定羅某民、周某波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,周某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?調解結案后,羅某民、周某波和周某均未履行調解書約定的還款義務。2018年5月18日,郵政銀行向天元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上述三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。周某在收到相關文書后,未向天元區法院報告財產,也未積極履行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。期間,執行法官調查發現,周某存在轉移財產行為,其于2020年3月將個人所有11.萬余元用于工程投資。
之后的數月內,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周某,對其釋法明理,嚴肅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、裁定行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,希望其能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,而周某對此置之不理。針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,天元區法院毫不手軟,即刻將周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相關線索材料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進行立案偵查。
11月18日,天元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,法院認為,被告人周某作為被執行人在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轉移財產,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。被告人周某具備自愿認罪認罰情節,且到案后已向郵政銀行償還欠款12萬元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判處罰金2000元。被告人周某當庭繳納了2000元罰金。
接下來,天元區法院將繼續加大打擊拒執犯罪力度,堅決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嚴肅性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勝訴利益。
法官說法
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: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情況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處罰。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法制周報